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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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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证监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现行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七、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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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现行有效)

(2013年06月03日证监会公告[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机构参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根据《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及各自派出机构负责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综合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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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16(现行有效)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信披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将于2016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本次试运行信息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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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现行有效)

(2013年06月06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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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现行有效)

(2015年11月0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年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引所称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内地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由内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本指引所称香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香港基金)是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由注册在香港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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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现行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4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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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2020(现行有效)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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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6(现行有效)

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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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现行有效)

(2018年05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18)10号)为促进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审慎提供赎回相关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除遵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强化持牌经营理念,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非持牌机构留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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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7(现行有效)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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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2016(现行有效)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中,对申请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其申请人和推荐人还应符合哪些条件?其推荐人有哪些需回避的情况?答:根据前两批资格认定委员会表决情况,为使资格认定工作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及其推荐人,应具备一定行业地位或社会影响,且申请人应为行业资深人士。同时对其推荐人,有以下情况需要回避:1、同批表决中作为申请人的;2、申请人与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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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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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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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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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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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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