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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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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1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何时起算的解答(1950年1月1日)判处徒刑者依犯罪之情节及犯人之品质得并科剥夺其政治权之全部或一部,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者,应在判决书内载明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期间,自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判处徒刑予以缓刑者,其剥夺政治权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又剥夺政治权可以单独判处,其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犯人判处徒刑被监禁期间当然不能享受政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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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1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1950年1月1日)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役的期间?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如逃跑、暴动、杀人……等,则应再经法院另为审判,不能由监所擅自延长刑期。如果没有另外犯罪行为,仅系估计某犯人出狱之后仍可能有危害性,就不能作为加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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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刑书字第3号1949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法院: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此令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高邑县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因病身亡是否需要复核的报告(法审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据高邑县报告,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处死刑,报送太行法院复核,未奉批回,该犯忽于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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