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通知(公传发[2009]174号2009年6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期,浙江、贵州等地相继发生强迫、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要求对此类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力度,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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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09]280号)近期,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造成执行严重受阻、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群众法治观念淡薄等外部原因,也有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讲究工作策略、执行方式方法简单、对紧急情况应对不当等内部原因。为了减少和避免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护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执行秩序,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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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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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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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2009年1月8日法发[2009]2号)第一条为了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第三条“五个严禁”规定所称“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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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法发[2009]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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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2009年1月8日法发[2009]2号)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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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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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失效)(法释〔2008〕16号)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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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公安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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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
公安部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复字[2008]5号)黑龙江省公安厅:你厅《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黑公传发[2008]5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解剖尸体;但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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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土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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