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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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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1990年6月5日法(研)复<199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这种案件是适用死刑复核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刑事部分应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而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对诉讼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照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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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90年6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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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同时侦破,检察院以一个案件起诉,法院是作一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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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5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同时侦破,检察院以一个案件起诉,法院是作一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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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2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90年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研(1989)206号《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如自诉人杨其霞确已向沭阳县法院控告过被告人李珍兰,而李珍兰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法院应对被告人李珍兰的侮辱犯罪行为予以受理。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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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2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对于新罪判处死缓,决定执行死缓刑罚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决定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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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法办〔1990〕2号1990年1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4月30日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后,许多地方人民法院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展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理,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现将本院刑二庭拟制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下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告我院。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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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2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12月13日(89)公发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子,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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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89年11月4日法(研)复<1989>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被告人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二、对被告人没有违法行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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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1989年10月23日)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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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已失效)(1989年10月8日)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必须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律不作免诉处理: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在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对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满十万元的作免诉处理时,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2.退出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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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9年10月5日)为了更好地贯彻“两高”《通知》,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加快案件的查证工作,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的重大案件。对于个人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的自首坦白案件作免予起诉处理,要严格掌握,一般应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开庭审理;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应该起诉的也要及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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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审理时应适用何种程序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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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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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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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同一被害人在同一晚上分别被多个互不通谋的人在不同地点强奸可否并案审理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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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2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一直自诉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能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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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 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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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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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2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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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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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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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告〉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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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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