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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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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已失效)(1965年3月11日[65]法研字4号、[65]高检发2号、[65〕公发[治]159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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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64年12月17日法研〔1964〕10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12月4日办研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流窜盗窃犯屡拘屡逃其屡次被拘留的时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问题,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罪犯屡拘屡逃,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其最后一次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以前被拘留的时间均不应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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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64]法司字第279号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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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64]法司字第279号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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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阴私案件可否公开宣判等问题的批复([1964]法研字第90号1964年10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行字第2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阴私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宣判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阴私案件,审理后可以立即宣判的,虽无群众旁听,仍应立即宣判;审理后需要另订日期宣判的,可以酌情在有关知情人员的范围内进行宣判,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公开宣判或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但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案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这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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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85号1964年9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刑行字第9号报告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等三个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能否适用管制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4年8月28日“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四类分子犯一般刑事罪不能逮捕判刑的,必要时可以判处管制。二、关于人民法庭能否判处管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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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办研字第37号关于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两个问题的请求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根据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判处管制只适用于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应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六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必要时得延长之”的规定办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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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办秘字第34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就你们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卷宗,永久保存。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流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笺,注明年度、档案,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五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三、对于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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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减刑时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否在处理减刑的同时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经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的意见。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判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否在处理减刑同时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过去判处相当大一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有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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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3月2日[64]法刑二字第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因妨害婚姻家庭被判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已离婚)结婚是否允许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63年8月31日“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的规定,因为群众对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一般是有气愤的,如果允许罪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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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布告张贴和死刑案件宣判大会问题的电话答复(1964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闽法办研字第1894号来文请示的,关于刑事案件一经初审法院宣判是否即可张贴布告以及死刑案件执行时召开的群众大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两个问题,我院在《关于改进张贴布告工作的通知》中已对前一问题作了答复,现对后一问题答复如下:对于某些典型的死刑案件,有必要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的这种会是否称为宣判大会的问题,你们认为用“宣判大会”的名称不确切,应当称为“宣布执行大会”,这个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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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前科问题的批复(1964年6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行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受过人民法院判决单科罚金或没收的,是否算为有前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前科问题没有规定,刑法草案也无前科的条文,因此,无需考虑应受何种刑罚才确定有前科的问题。二、人民法院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而又再犯罪的分子,构成累犯的,按累犯处理。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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