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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解释性文件
02

1964-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1964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办研字第37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可按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分娩未满一年的刑事被告是否可以收监执行的请示((64)办研字第37号)最高人民法院:蚌埠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清华破坏家庭致人于死一案,经报请市委政法领导小组同意判处被告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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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1964年5月19日)各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今年以来,社会治安情况很好。(中略)今年头4个月的发案数和捕人数,与历年同期比较都是最少的。这是国家整个形势进一步全面好转,全党全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广泛开展,中央两个“十条”深入人心的结果。这也是广大干部和群众提高了对阶级斗争的认识,贯彻执行了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加强专政,制服敌人、改造敌人的指示,并初步开展了群众性的预防犯罪工作所取得的胜利。但是应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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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5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1964年5月3日(64)法研字第38号,(64)公发字第284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办研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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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案件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案件的函(1964年3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从死缓刑判定案件中发现的几个问题及今后意见的通知已收阅。我院认为,你们通过对1962年和1963年上半年处理的五百三十一件死缓案件的检查,发现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在执行审批、复核制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今后改进的措施,很好,很有必要。但在这个通知中,你们对于庐江县白湖人民法庭判处抗拒改造犯胡广月死刑的问题,没有明显地指出死刑应归县法院判决,人民法庭无权判处死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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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法院判处的徒刑监外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批复([64]法研字第27号1964年3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黑法行字第26号关于对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刑事犯执行期满以后究应由何机关办理手续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法院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我院在1963年6月15日(63)法研字第70号给你院的批复中明确地指出:“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批准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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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批复(1964年2月20日法研〔1964〕16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刑字第274号对劳改犯减刑后又改判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四点意见答复如下:一、你们提出的第第四两点意见,我们同意。二、关于第二点意见,我们认为,对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因劳动表现好,已经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布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错误、需要将原判较长的有期徒刑改为较短的有期徒刑时,可将本来打算改判的刑期减去已裁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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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办秘字第13号、116号关于被判处劳役的人犯在交社、队执行期间生活费用如何解决的请示已收阅。根据你们报告的情况,我们认为,你省有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在1962年以前,对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重婚、破坏婚姻家庭、打架斗殴、偷盗等轻微犯罪分子,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是不适当的,应当采用各种教育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应判处劳役。但是,过去既然对不应判处劳役的而判了劳役并交社、队执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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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18日法研〔1964〕8号)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63)法刑字第97号、新院办字第131号来函已收阅。你们对我院1963年5月9日(63)法统字第8号函提出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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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京高法秘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我们同意你的意见。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吴老的指示,我院于1961年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员(独任审理的)署名外,还必须由院长署名。自实行这一规定以来,不少同志提出意见,认为判决书、裁定书由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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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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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63]法研字第178号1963年12月14日)山东、安徽、四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犯人死亡检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犯人死亡检验工作,仍应按照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检验的原则办理。但在执行中,由于受人力的限制,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临时的、变通的办法。对于犯人的正常死亡,法院只就死亡的犯人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即可,不再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但对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应由法院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二)法院对正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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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96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0月14日〔63〕青法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权处理减刑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的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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