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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总则
刑诉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证据的告知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和通信权利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制度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四条 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 辩护的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被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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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