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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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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88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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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9日<88>高检会(研)字第11号、公通字[199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据一些地方反映,近来发现有一些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有的借此逃避监管,干扰了刑事判决的执行,并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的,在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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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附件: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近半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就处理这类案件如何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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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已失效)(1987年3月26日法(研)通<1987>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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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1988年7月6日法(研)复〔1988〕2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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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1988年6月9日)你处(88)湘检刑二处字30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第一个问题,县检察院审查后再移送分、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视为改变管辖。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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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1988年6月1日高法明电[198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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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已失效)(1988年4月30日法(刑二)发[198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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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1988年3月29日(88)高检三厅字第28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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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提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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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已失效)(1988年3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川法刑一字第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四十四个问题中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因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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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年3月14日)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三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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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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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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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改变管辖后的办案期限是否重新计算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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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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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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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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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复核案件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应是终审判决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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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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