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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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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2月26日法(研)复〔1988〕7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88〕32号“关于假冒商标案件确认犯罪主体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答复如下:(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批复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条定罪判刑。由于情况的变化,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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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2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法研字(1988)第10号《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与军事法院、军事和地方检察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刘辉在武汉军区服役期间所犯盗窃枪支罪,可和现在的盗窃罪并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规定处理。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法研字(1988)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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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最近,我院发现有些再审、改判案件,由于判决书写得不够清楚,又没有做好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工作,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到处申诉,影响不好。为此,特请注意:一、在改判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改判的理由,使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能够了解法院改判的事实、法律根据。二、案件改判后,要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对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错误的,要严肃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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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你们请示的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你院的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将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列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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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1987年12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你局来电话询问关于某人被判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满出狱,正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期间,申请出国定居,可否批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不批准出境。剥夺政治权利虽属附加刑,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该人虽已服完主刑,现对他开始执行附加刑,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罚。因此,该人仍在服刑。请你们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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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1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刑一庭和刑二庭两个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两个通知(1987年11月25日(87)高检办厅字第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同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依法及时审查,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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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11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你庭反映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是按死刑复核程序审判,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该案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因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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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法研(1987)117号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劳动人事部联系,他们的意见是,对原无工作,被错判刑,刑满后留劳改场所就业,经复查改判无罪后,其服刑期间,可计算为工龄。具体做法可参照劳动人事部编辑的《工龄计算选编》(85年版)中(82)侨政政字第181号文件精神办理。经我们研究,同意劳动人事部的意见,鉴于工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因此,请你们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请其妥善解决。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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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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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8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的通知(1987年8月5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那些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通知指出,近来,一些地方偷税、抗税案件增多,甚至不断发生殴打、伤害税收干部的事件。为了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税收人员的人身安全,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那些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在《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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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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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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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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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刘辉盗窃枪支、盗窃一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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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改判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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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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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否可以获准出国定居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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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1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刑一庭和刑二庭两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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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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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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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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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8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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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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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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