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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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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法(研)字[1985]第18号)二十九、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规定有:盗窃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并无盗窃爆炸物的规定。那么,对盗窃炸药的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我们意见:基于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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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7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答〈中国法制报〉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答《中国法制报》记者问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回答记者的提问。问:请谈一下作出《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的必要性。答: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济建设形势很好。但与此同时,从农村到城市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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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7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法(研)发<1985>16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案例一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自诉人曹桂书,男,三十九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八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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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已失效)(198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9日《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下发以后,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通知》的要求,将死刑备案材料及时报送本院。但是,有的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按照《通知》的规定报送或者报送的材料不全。为了确保全国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改进此项工作,特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切实按照本院1984年4月9日法刑字第1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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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5年4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研)发〔1985〕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犯罪分子的父母自愿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应当允许;对犯罪前将超出生活费部分的经济收入交父母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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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1985年3月5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刑事检察处闽检刑字(84)01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律师是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以辩护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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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已失效)(1984年10月16日)《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文三、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可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七、人民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九、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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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8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 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1984年8月13日[84]侨政会字第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局):近几年来,不少地方发生了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福建、广东等省的某些侨乡,这类违法犯罪活动更为猖獗。有些盗墓分子结伙流窜,到处挖掘坟墓,盗取金银、珠宝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将盗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后,高价出售。海外侨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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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已失效)(1984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自1983年8月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来,死刑备案材料剧增,各地报送的材料份数很不统一,为了确保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一)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及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省院报送综合报告,一审审查报告、判决书,二审审核报告、裁定书或判决书,执行死刑情况报告及执行前后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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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1984年3月24日法工委联字[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厅(局):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于过去已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有些地方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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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1984年1月11日法研字[1984]第1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最近,有些地方反映,极少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利用写遗书、留遗言进行诽谤,以图混淆是非,蛊惑人心;还有个别人,借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正确处理这类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应由交付执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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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1984年1月9日(84)铁公安字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根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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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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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答〈中国法制报〉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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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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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执行〈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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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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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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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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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8

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 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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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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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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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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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建制单位后的各工程局有关办案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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