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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未关押人员讯问的地点、时限等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及地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侦查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立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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