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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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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浏览量849

一些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举报人或控告人,滥用其职权,对他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就构成了报复陷害罪。那么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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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报复陷害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有何区别

浏览量651

一些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举报人或控告人,滥用其职权,对他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就构成了报复陷害罪。那么报复陷害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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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什么是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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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举报人或控告人,滥用其职权,对他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就构成了报复陷害罪。那么什么是报复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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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想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该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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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都想要及时了解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情况,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或者方式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呢?律师解答: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二、主要内容(三)提高信息化水平深化执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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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同时诱骗两人以上集体淫乱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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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时诱骗两个人发生性关系,而且还属于集体淫乱的情况,该怎么处罚呢?我们一起来看下。律师解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对于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聚众淫乱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参加者,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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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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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甲,于2020年11月1日通过在计算机中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那么这种情况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审理的,该如何处罚呢?律师解答:(观点:张明楷教授)虽然根据检例第39号指导性案件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解释》,该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该解释明显属于类推解释,已被《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否认,故人民法院不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按行为时的刑法宣告无罪。如果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后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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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什么样的加重情节可以变更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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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事情都是有加重情节的,那么什么样的加重情节可以变更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呢?律师解答:(观点:张明楷教授)只有当形式上的加重情节符合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时,才可能将加重情节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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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若虐待行为本身并非情节恶劣,但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成立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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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虐待行为本身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却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是否定虐待罪的成立,还是认定为普通虐待罪,抑或认定为虐待致人死亡(虐待罪的加重犯)?律师解答:(观点:张明楷教授)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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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冒充警察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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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被告人陈某、唐某某、朱某等人得知被害人韩某某在家中非法经营网络游戏,销售游戏“金豆”,遂产生冒充警察拿走韩某某电脑,再将电脑内游戏账户中“金豆”变现的想法。后陈某、唐某某、朱某等人驾车到韩某某家楼下,陈某在楼下望风等候,唐某某、朱某身着警服,携带相机上楼,二人自称是公安局网络犯罪稽查科民警,以韩某某涉嫌犯罪为由进入韩某某家中,唐某某、朱某推搡韩某某等四人,让四人抱头蹲下不要动,并使用数码相机对四人拍照“取证”,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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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潜规则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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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网络发布某航空公司招聘空姐的消息,随后不少女青年前往甲指定的宾馆应聘。在应聘过程中,甲对女青年声称,如果想要应聘成功,就必须遵守潜规则,和甲发生性关系。部分女青年就同意与甲发生性关系。但事后发现,招聘空姐是子虚乌有的。这是典型的骗色行为。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律师解答:虽然女青年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同意”是有瑕疵的,但毕竟是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甲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说到底,这是骗色,并不是强奸。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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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骗色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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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他人发生关系,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种情况不论女方是否情愿,双方是什么关系都以强奸罪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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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哪些情形可能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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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被判刑之后,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能被撤销的,那么这些撤销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律师解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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