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浏览量664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战时自伤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1.html
2011-07
浏览量1020
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治罪科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有关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7.html
2011-07
浏览量901
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更多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0.html
2011-07
浏览量670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情形。 更多有关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07.html
2011-07
浏览量756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更多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0.html
2011-07
浏览量720
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更多有关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1.html
2011-07
浏览量736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更多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0.html
2011-07
浏览量1084
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更多有关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1.html
2011-07
浏览量650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更多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70.html
2011-07
浏览量686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有关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1.html
2011-07
浏览量613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更多关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769.html
2011-07
浏览量668
二者对象相同,行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场所、财物等,因此,容易发生混淆,但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意图在于使其受到窝藏,即逃避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查找;而后者则是为了使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劳动力。其客观上虽有提供财物、住所的行为,但其目的在于使他为自己服务。因此,在有关部门向其查寻时一般不会为其说谎,而本罪行为人则通常会表现为积极给被窝藏人遮蔽。(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物一般是无偿的,并不想要对方提供劳动力加以偿还。在行为上,一般表现为暗地里隐藏、帮助其逃跑;而后者则表现为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服务,其不一定为其提供住宿场所。(3)对时间的要求不同。本罪必发生在战时;而后罪则无这一要求,既可以发生于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有时候,行为人如果出于窝藏的故意,为其提供住处、财物,并让被窝藏之人提供一些劳动,形式似乎是雇用,实为窝藏,这时就应以本罪论处,而不是构成后罪。 更多有关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2.html
2011-07
664·浏览
2011-07
1020·浏览
2011-07
901·浏览
2011-07
670·浏览
2011-07
756·浏览
2011-07
720·浏览
2011-07
736·浏览
2011-07
1084·浏览
2011-07
650·浏览
2011-07
686·浏览
2011-07
613·浏览
2011-07
668·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