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浏览量892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二者似乎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造成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一般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036
答: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认定标准:(1)“数额较大”,以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1万到3万为起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浏览量1199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793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 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打法 ,且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 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最后,本罪的 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对情节一般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只能依照劳动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更多关于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7.html
2011-07
浏览量1385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2196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803
答: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伟大犯罪事实或生活最风腐败等。威胁和要挟方法的行为特点: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地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有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传话。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浏览量1019
这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则属于自诉的案件,按照治安案件处理,被害人不服的话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仍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可以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如果是致人轻伤以上则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则不可以私了。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265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浏览量981
如果遇到故意伤害情形,被害人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代理。 (1)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以保证医药费的正常支付; (2)申请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或重伤的,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要求对方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3)如果不构成轻伤,而是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不服的话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仍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4)不管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对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考虑起诉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219
答: 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易认定为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务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浏览量853
我们应注意以下的非正当防卫 :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892·浏览
2011-07
1036·浏览
2011-07
1199·浏览
2011-07
793·浏览
2011-07
1385·浏览
2011-07
2196·浏览
2011-07
1803·浏览
2011-07
1019·浏览
2011-07
1265·浏览
2011-07
981·浏览
2011-07
1219·浏览
2011-07
853·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