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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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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现行有效)

浙高法〔2013〕25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态,现将我省办理诈骗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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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lt;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gt;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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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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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渝高法〔2017〕134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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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上海高院、市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2017(现行有效)

沪高法〔2017〕496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第三分院(铁路分院),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公开,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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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量刑的指导原则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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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湖南高院等《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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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经协商会签,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需要,对本省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中影响量刑档次的犯罪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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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成都市律师协会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指引

为深入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规范引导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秩序和社会形象,保障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央政法委会议及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相关会议精神,成都市律师协会在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积极行动,汇编了《成都市律师协会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指引》,希望全市律师认真学习,规范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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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和中华全国律协《关于深入推进律师队伍诚信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成都律师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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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河南省公安厅 司法厅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

通知公告|河南省公安厅司法厅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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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实现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筒分流,根据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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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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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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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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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现行有效) 渝高法〔2017〕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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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市检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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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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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等《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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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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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师协会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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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司法局 成都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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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 司法厅印发《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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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刑拘直诉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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