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手机浏览
登录/注册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

立即咨询
08

1991-01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1991年1月8日)一九八八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各地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普遍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在加强管理、拯救濒危物种、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仍然相当严重。一些地方的领导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屡屡发生,非法经营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有的地方犯罪分子结伙作案,黑市交易猖獗,大量违法生产、销

浏览量1622

29

1990-10

公安部《关于在灭火过程中注意发现纵火犯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在灭火过程中注意发现纵火犯罪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0]103号1990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来,纵火案件呈上升趋势。为了迅速侦破纵火案件,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部领导指示,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应增强同纵火破坏活动作斗争的意识,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与公安刑侦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消防部队指战员在火场上发现有纵火迹象、起火单位保卫部门或群众向消防指挥员反映有纵火可能或线索,以及在火场上发现有尸体时,公安

浏览量3852

20

1984-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 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的通知(1984年10月20日(84)司发劳改字第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及时核实处理在押犯和劳教人员提供的案件线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为使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第二战役的政治攻势更有成效,在对在押犯和劳教人员加强政

浏览量2961

23

1983-11

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保护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的安全的通知(1983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各地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以来,犯罪分子受到很大震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日益增多。截止十一月中旬统计,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已达××多名。但是,也有极少数犯罪分子,顽固对抗,采取恐吓威胁检举人或公然行凶等残暴手段,向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干部和群众进行报复。八月二十六日,江西湖口县流氓团伙分子吴玉祖等三人,因逃避搜捕,潜藏在县玻璃厂吴犯的哥哥家中,当听说是被玻璃厂工人聂政向县公安局告发

浏览量2582

25

1983-08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司法[1993]010号1993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之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参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与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

浏览量3258

19

1983-02

公安部《关于保护劳动致富户打击勒索抢劫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保护劳动致富户打击勒索抢劫犯罪活动的通知([83]公发[治]24号1983年2月19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落实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一部分社员由于勤劳生产,经营得当,成为富裕户,受到了党和政府的表扬和鼓励。但也引起了少数犯罪分子的注意,去年以来,河北省相继发生了六起勒索、抢劫劳动致富户的案件。如宣化县社员侯明录,去年四月以来,组织承包建筑工程,为集体和社员增加收入作出了贡献,被评为劳动模范。去年十二月二十八

浏览量3483

16

1982-09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建立罪犯逃跑报告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建立罪犯逃跑报告制度的通知([82]公劳管字第655号1982年9月16日)为了及时掌握罪犯逃跑的情况,现决定建立逃跑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凡发生罪犯逃跑,都要坚持一事一报。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在事故发生后,由监狱长(支队长、所长)政委署名,及时向省(市、区)劳改局作出关于罪犯逃跑的经过、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和追捕情况的专题报告。对重大越狱案件,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向劳改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越狱案件:1.暴力越狱;2.三人以上的集体逃跑,3.死缓犯、无期徒

浏览量4351

01

1982-05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1号1982年3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范围不够明确,有些地区除了收押少年犯和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犯罪少年以外,还收容一些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同时,有些地区由于少管所的容量有限,把判了刑的少年犯关押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改造。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政策,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央[1981]21号文件的精神,对

浏览量16149

28

1980-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处理青岛发生大闹法庭、洋县发生冲砸法庭的严重事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处理青岛发生大闹法庭、洋县发生冲砸法庭的严重事件的通知(1980年4月28日(80)法研字第14号,高检办字<1980>第11号,<80>公发(审)86号)山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据青岛市公安局报告,该市北区人民法院于三月二十八日公开审判甄勇聚众斗殴一案时,发生了被告同伙李志诚等十几人大闹法庭的严重事件。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委极为重视,当晚召开会议,决定将参加闹事的全部抓起来。已逮捕了李志诚等十二人。又据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天

浏览量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