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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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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条文内容第五十四条内容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的规定。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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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五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条文内容第五十三条内容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更新时间:2018-12-0411:50:52.727释义阐明第五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6条,本条主要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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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条文内容第五十二条内容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5条,本条将“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修改为“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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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工作纪律》

条文内容第五十一条内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调查取证的工作纪律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7条,本条将“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修改为“调查取证时”,与原规定相比,范围更加宽泛。保守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要求,防止泄露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办案人民警察在调查取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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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五十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

条文内容第五十条内容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五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行政案件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4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要做到公正、合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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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条文内容第四十九条内容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四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33条,本条将“全面、及时、合法”修改为“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是对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的总体要求,在调查取证的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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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八条 快速办理程序转化》

条文内容第四十八条内容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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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七条 处理决定期限》

条文内容第四十七条内容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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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六条 从轻、减轻和不处罚的情节》

条文内容第四十六条内容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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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五条 快速办理的询问笔录规定》

条文内容第四十五条内容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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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四条 审批程序》

条文内容第四十四条内容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更新时间:2018-12-0411:37:3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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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四十三条 快速办理的调查取证》

条文内容第四十三条内容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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