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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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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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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0〕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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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颁布时间】2020-12-17【标题】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号】公通字〔2020〕17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法规来源】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7605686/content.html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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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负有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监督纠正涉及非公经济案件不应当立而立和应立不立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各类违法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最高检专门就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编写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徐向春: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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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现将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90—93号)作为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1日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关键词】串通拍卖串通投标竞拍国有资产罪刑法定监督撤案【要旨】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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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六十六条 生效日期及效力范围》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公安部其他规章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办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生效日期及效力范围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11条,本条第1款对生效日期作了相应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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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上”、“以下”、“内”的范围》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五条内容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以上”、“以下”、“内”的范围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9条,本条未作修改。按照通常的立法惯例,除非有特别注明,“以上”、“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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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六十四条 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内容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8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既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又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为配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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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六十三条 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要求》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三条内容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要求的规定本条是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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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的完整性要求》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二条内容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的完整性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7条,本条未作修改。行政案件案卷中的法律文书和定性依据材料要客观、准确反映公安机关办案时的真实情况,即要将办案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和各种案卷材料如实整理,全部整齐归卷。既不能将应当入卷的材料不入卷,也不应将不该入卷的内容纳入,更不能毁损伪造有关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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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六十一条 行政案件案卷的主要内容》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一条内容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二)证据材料;(三)决定文书;(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案卷的主要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6条,本条未作修改。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从公安机关受理或者发现案件到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的全部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个完整的案卷应当能够使阅卷人全面了解案件的全貌。案卷一般要有卷宗封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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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六十条 建立行政案件案卷》

条文内容第二百六十条内容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六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行政案件案卷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5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公安机关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应当按照要求装订立卷,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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