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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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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九条 终止案件调查》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九条内容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终止案件调查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4条,本条在批准终止调查的主体中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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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八条 结案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八条内容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结案的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3条,本条增加了一种结案的情形,即第5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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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七条 办理涉外案件的其他程序》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七条内容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的其他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2条,本条未作修改。涉外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将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独立出来,作了特别规定,是针对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特别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中,凡是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例如,对外国人适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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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六条 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六条内容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1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修改为&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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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五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死亡的报告制度》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五条内容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或者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死亡的报告制度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0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修改为“限制活动范围。本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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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四条 通知外国使馆、领馆》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四条内容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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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三条 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程序》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三条内容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8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涉外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处理不好会引发外交纠纷。国际条约和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外行政案件的通知、通报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涉外行政案件通知、通报包括内部通报和通知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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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二条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和其他处罚的执行关系》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二条内容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和其他处罚的执行关系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6条,本条未作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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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一条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不准入境期限》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一条内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不准入境期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5条,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和《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2款、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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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二百五十条 限期出境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期限》

条文内容第二百五十条内容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可以限期出境:(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二)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更新时间:2018-12-0514:47:35.737释义阐明第二百五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限期出境的适用条件、决定机关、执行方式和期限的规定。较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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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人以及其他境外人员的出境入境管理措施的救济途径》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九条内容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四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人以及其他境外人员的出境入境管理措施的救济途径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1928年的《哈瓦那外国人地位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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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拘留审查和不能立即执行的被遣送出境、被驱逐出境人员的羁押场所》

条文内容第二百四十八条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一)被拘留审查的;(二)被决定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但因天气、交通运输工具班期、当事人健康状况等客观原因或者国籍、身份不明,不能立即执行的。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二百四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被拘留审查和不能立即执行的被遣送出境、被驱逐出境人员的羁押场所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因现行法律未设定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遣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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