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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的适用范围》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照地方规定执行。更新时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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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承担》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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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一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的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委托代为询问、辨认、处罚前告知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询问、辨认、告知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委托代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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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二十条 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条内容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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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九条 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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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八条 异地执行传唤的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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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案协作函件》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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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交》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内容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交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3条,本条增加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变更管辖时,不管是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处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移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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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据保全的解除及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时间:2018-12-0417:10:21.38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证据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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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恐怖嫌疑人财产冻结后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恐怖活动嫌疑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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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恐怖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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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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