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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六条 制作检查笔录》

条文内容第八十六条内容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八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作检查笔录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4条,本条未作修改。检查笔录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作为证据使用,对检查情况应当全部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制作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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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五条 检查场所和物品的原则要求》

条文内容第八十五条内容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八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检查场所和物品的原则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3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进行检查,是为了收集、调取与修改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获取案件线索,对作为证据的被检查物品或者其他物品造成损坏或者遗失,势必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物品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检查场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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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四条 检查违法嫌疑人人身的原则要求》

条文内容第八十四条内容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八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检查违法嫌疑人人身的原则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这里的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获违法行为证据,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强制性调查活动。公安机关在调查行政案件过程中,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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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三条 提取、采集嫌疑人信息》

条文内容第八十三条内容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更新时间:2018-12-0414:4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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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二条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条文内容第八十二条内容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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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

条文内容第八十一条内容对于违法行为案发现场,必要时应当进行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八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60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勘验,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实地勘测检验,以发现和收透法活动所遗留下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活动。通过勘验,有利于查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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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八十条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基本要求》

条文内容第八十条内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更新时间:2018-12-0414:32:49.15释义阐明第八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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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和询问时录音、录像的要求》

条文内容第七十七条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更新时间:2018-12-0414:25:35.88释义阐明第七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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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

条文内容第七十六条内容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聋哑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3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所谓聋,是指双耳失聪。所谓哑,是指因生理原因不能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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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五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条文内容第七十五条内容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器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来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2条,本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是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通知父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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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

条文内容第七十四条内容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时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1条,本条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增加了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据,只是与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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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三条 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

条文内容第七十三条内容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更新时间:2018-12-0414:1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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