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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二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条文内容第七十二条内容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使规定更明确。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主要是指询问时应当单独进行,既包括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包括不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个别进行,是指相对隔离,逐个进行,以防止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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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一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要求》

条文内容第七十一条内容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可以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并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的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适应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实践的要求而新增的规定。随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场所改造已基本完成,功能区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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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七十条 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查证》

条文内容第七十条内容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时间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知其家属。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查证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8条,本条第2款是新增的规定。传唤是公安机关要求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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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九条 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

条文内容第六十九条内容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7条,本条未作修改。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询问查证。这里强调“及时询问查证”,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公安机关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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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八条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基本要求》

条文内容第六十八条内容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海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基本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6条,为使规定更加明确,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本条将“询问查证结束时间”修改为“离开时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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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七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案件有关的人的地点、具体要求》

条文内容第七十九条内容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其与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更新时间:2018-12-0414:29:07.27释义阐明第七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的地点、具体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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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七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条文内容第七十八条内容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七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56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国家法律赋予违法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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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七条 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适用条件》

条文内容第六十七条内容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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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六条 讯问违法嫌疑人的地点》

条文内容第六十六条内容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地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3条,本条未作修改。询问,是办案人民警察为了揭露和证实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的一种调查活动。对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具体地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执行中可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和方便被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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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五条 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按行政案件程序处理》

条文内容第六十五条内容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按行政案件程序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2条,本条未作修改。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材料,以及初步调查的结果,难以判断所受理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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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四条 报案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

条文内容第六十四条内容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物品的登记和保管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1条,本条主要有两处修改是明确了在接受证据材料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二是规定了必要时应当对接受的证据材料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为了进一步规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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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六十三条 为报案人保密》

条文内容第六十三条内容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六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为报案人保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0条,本条未作修改。保障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当前形势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事件也日趋增多。由于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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