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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十四条 共同管辖》

条文内容第十四条内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多个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如何确定管辖机关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条,本条未作修改。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是管辖冲突的一种情形。产生共同管辖的情形主要有: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而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经过了两个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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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十三条 分工管辖》

条文内容第十三条内容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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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十二条 行驶客车管辖》

条文内容第十二条内容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更新时间:2018-12-0410:09: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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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十一条 网络违法管辖》

条文内容第十一条内容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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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十条 地域管辖》

条文内容第十条内容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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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颁布单位:公安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颁布日期:2020-07-20执行日期:202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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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通信管理局,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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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法院网上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进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网上预约立案和微信预约立案,是指为减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和微信预约立案系统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机制。第三条网上直接立案是指代理律师通过北京法院网上直接立案系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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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公安部《继续盘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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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公安部印发《《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

公安部印发《《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起草。2019年4月19日发布,2019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人体血液的提取、保存、送检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涉嫌饮酒、醉酒人员的血液采集,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国家管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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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 号 2013年4月27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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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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