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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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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

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6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反响热烈,普遍支持和认同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措施。与此同时,各财经媒体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纷纷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各类分析与解读,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也推出了配套的中介服务。我协会注意到,有些观点和中介机构的做法与《公告》的内容和精神存在偏差,协会热线咨询电话(400-017-8200)、官方微信咨询平台和电邮咨询系统里也收集到一些确需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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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2015(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基本信息公示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分类公示信息请见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https://pf.amac.org.cn/open/comNotice2014年12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分类公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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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现行有效)

【私募基金名称】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具体机构名称]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一、基金管理人承诺(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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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2016(现行有效)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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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2016(现行有效)

[格式示例如下,问卷调查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_填写日期: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需承担各类风险,本金可能遭受损失。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还要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您在基金认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以下一系列问题可在您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前,协助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方式及投资目标。请签字承诺您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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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2016(现行有效)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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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2016(现行有效)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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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2016)现行有效

问: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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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016(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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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16(现行有效)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信披办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经前期准备,现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将于2016年6月1日上线试运行。本次试运行信息披露备份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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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6(现行有效)

使用说明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披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2、本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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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7(现行有效)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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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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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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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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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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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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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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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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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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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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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6(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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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7(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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