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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磊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队

29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当事人,就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当事人,就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会见

29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容留卖淫罪的当事人,就案件的量刑建议听其意见。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容留卖淫罪的当事人,就案件的量刑建议听其意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

会见

26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就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就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

会见

22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接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当事人家属,就案件的会见情况与其进行沟通。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接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当事人家属,就案件的会见情况与其进行沟通。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会见

22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当事人,就案件的进度与其进行沟通。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当事人,就案件的进度与其进行沟通。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会见

20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就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并提出初步法律意见。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会见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就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并提出初步法律意见。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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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案的当事人,就案件起诉后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案的当事人,就案件起诉后的进展情况进行沟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会见

18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的当事人,就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并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的当事人,就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并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我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

会见

11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当事人,就案件一退侦查后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陈绵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当事人,就案件一退侦查后的情况进行沟通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

会见

11

2024.03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陈绵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当事人,就案件阅卷后的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

中山刑事律师彭磊团队——彭磊律师、陈绵律师赴中山市看守所会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当事人,就案件阅卷后的情况进行沟通,并提出初步的法律意见。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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