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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车路遇临检,查出大量毒品,检方控诉贩卖毒品罪,艾述洪、杨红森律师提出轻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5-08-27 00:00:00 浏览:5116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04号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杨红森

图片1.jpg

图片2.png

一、【案情简述】——严佩车路遇临检查出大量毒品,检方控诉贩卖毒品罪
       2012年12月12日19时许,Y某在C市J区XX路2号“XXXX”X栋X单元门口将1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白色晶体(净重3.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同日21时许,Y某在C市J区XX街“XX书城”旁的“XXKTV”门口将2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挎包内查获12包白色晶体(共净重6.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Y某住房内查获1包白色晶体(净重33.73,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辩护律师杨红森决定以量刑作为本案的突破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Y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Y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Y某系吸毒人员,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
四、【办案随笔】——事实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取舍。
       本案证据齐全,事实部分确实清楚,争议性不大,只有在量刑上进行辩护才是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也证明了辩护人辩护思路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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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车路遇临检,查出大量毒品,检方控诉贩卖毒品罪,艾述洪、杨红森律师提出轻罪辩护

发布时间:2015-08-27 00:00:00 浏览:5116次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04号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艾述洪、杨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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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述】——严佩车路遇临检查出大量毒品,检方控诉贩卖毒品罪
       2012年12月12日19时许,Y某在C市J区XX路2号“XXXX”X栋X单元门口将1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白色晶体(净重3.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钟某某。同日21时许,Y某在C市J区XX街“XX书城”旁的“XXKTV”门口将2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钟某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挎包内查获12包白色晶体(共净重6.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Y某住房内查获1包白色晶体(净重33.73,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辩护律师杨红森决定以量刑作为本案的突破口,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Y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Y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Y某系吸毒人员,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三、【裁判结果】——法院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观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
四、【办案随笔】——事实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取舍。
       本案证据齐全,事实部分确实清楚,争议性不大,只有在量刑上进行辩护才是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结果也证明了辩护人辩护思路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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