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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艾述洪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4165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61号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承办律师:艾述洪

 

【案情简介】:Z某在S省C市成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自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Z某,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 日被逮捕。

2013年7月间,Z某伙同他人共谋在C市G区成立四川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家公司,登记为股东。后联系重庆X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为其“融资”。2014年2月,Z某与他人达成协议,退出公司。虽然不再是公司股东,但是仍在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04万余元。2015年9月17日,Z某自动到达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投案。

 

【辩护思路】:艾述洪律师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人指控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认定错误,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1、Z某并非公司发起人,且中途退股,参与时间短,参与吸收金额相对较小,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Z某积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3、Z某还具有初犯、一贯表现较好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辩护效果】:艾述洪律师全面查阅部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Z某了解了案情,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Z某获轻判,一审法院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于Z某实际涉案金额不大,在案件中系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并存在自首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仔细阅读案情有关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辩护人充分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但考虑到证明L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比较充分,故而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但是艾述洪律师通过统计Z某涉案金额时分析发现检方指控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过大,与实际不符,同时艾述洪律师提出:被告人L某系从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认为对L某应当从轻处罚。最终艾述洪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随笔】

 

对于存在多名犯罪人的刑事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的犯罪过程,着重认清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同时结合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作用相比较,综合考虑其作用大小,并且结合被告人自身刑事责任因素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形成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Z某系初犯,且相较于同案犯涉案金额不大,Z某本人的罪行相对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一审法院对Z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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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艾述洪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17-11-13 00:00:00 浏览:4165次

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161号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承办律师:艾述洪

 

【案情简介】:Z某在S省C市成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自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Z某,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 日被逮捕。

2013年7月间,Z某伙同他人共谋在C市G区成立四川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家公司,登记为股东。后联系重庆X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为其“融资”。2014年2月,Z某与他人达成协议,退出公司。虽然不再是公司股东,但是仍在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04万余元。2015年9月17日,Z某自动到达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投案。

 

【辩护思路】:艾述洪律师对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人指控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认定错误,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以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1、Z某并非公司发起人,且中途退股,参与时间短,参与吸收金额相对较小,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Z某积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3、Z某还具有初犯、一贯表现较好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辩护效果】:艾述洪律师全面查阅部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Z某了解了案情,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Z某获轻判,一审法院判处Z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Z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由于Z某实际涉案金额不大,在案件中系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并存在自首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艾述洪律师仔细阅读案情有关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辩护人充分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但考虑到证明L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比较充分,故而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但是艾述洪律师通过统计Z某涉案金额时分析发现检方指控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过大,与实际不符,同时艾述洪律师提出:被告人L某系从犯、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认为对L某应当从轻处罚。最终艾述洪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Z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随笔】

 

对于存在多名犯罪人的刑事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的犯罪过程,着重认清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同时结合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作用相比较,综合考虑其作用大小,并且结合被告人自身刑事责任因素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形成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Z某系初犯,且相较于同案犯涉案金额不大,Z某本人的罪行相对较轻,所起作用较小,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因此一审法院对Z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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