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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非法经营,田银行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2:00 浏览:3661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非法经营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田银行律师.jpg 

一、【案例简述】

       犯罪嫌疑人P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9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先后在L市S镇XX路门面和L市XX镇XX号X栋仓库内经营废旧电瓶买卖,从钟某、张某、卢某、胡某某等人手中收购100余万元废旧电瓶,然后销往H省李某某、A省王某某处,P某向李某某、王某某出售废旧电瓶共计27次820余吨,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中,嫌疑人P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嫌疑人P某也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三)、嫌疑人P某实施的危险废物单纯收集行为、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属于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本案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角度看,嫌疑人P某也无逮捕羁押必要。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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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非法经营,田银行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23 13:52:00 浏览:3661次

案件编号:(2017)卓安刑辩字第  号

关键词:非法经营

本案承办律师:田银行律师

田银行律师.jpg 

一、【案例简述】

       犯罪嫌疑人P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9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先后在L市S镇XX路门面和L市XX镇XX号X栋仓库内经营废旧电瓶买卖,从钟某、张某、卢某、胡某某等人手中收购100余万元废旧电瓶,然后销往H省李某某、A省王某某处,P某向李某某、王某某出售废旧电瓶共计27次820余吨,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基础为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中,嫌疑人P某的行为仅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嫌疑人P某也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三)、嫌疑人P某实施的危险废物单纯收集行为、而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属于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本案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角度看,嫌疑人P某也无逮捕羁押必要。

三、【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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