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入职D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K11营业部团队长、业务总监,并先后转任该公司越洋广场营业部业务总监、K11营业部业务总监。被告人刘某某在D公司工作期间,带领其下属的团队长张某、业务员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报酬。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团队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 2016年9月28日,刘某某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二. 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退还违法所得。盈科上海刑事部康烨律师在承办该案后,经过充分、深入地了解案情,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 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 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刘某某并非公司管理层,没有决策、人事及财务权,属于从犯;
3. 刘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2万元
4. 刘某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
四. 办案结果
(2017)沪0110刑初9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