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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数罪并罚获刑轻刑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1:27 浏览:5562次 案例二维码

 

成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董某数罪并罚获刑轻刑

——卓安律师团队为董某成功辩护

一 案情简介

本案曾被成都市各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告人董某,男,XXXX年X月生,S省Z县人。2009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董某参与了以被告人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从事房屋拆迁和土建行业,董某为其骨干成员。为攫取经济利益,确立该组织在拆迁和土建行业的垄断地位、维持其长期存续和发展,在杜某的授意和指使下,被告人董某等参与了在成都市J区、W区、E区、S县等地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提升该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名气”。

2006年6-9月,董某参与了成都市W某街的非法拆迁,采用踢门砸窗,强行将住户带离,限制人身自由,推倒房屋,肆意毁坏住户财物等行为对拆迁户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拆迁户搬离,给被害人白某等造成很大损失。

2006年3月,被告人杜某取得成都某公司在S县某镇的某车间土建分包工程,并交由被告人董某等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以后,杜某和被告人董某等人认为施工亏本,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2月期间,杜某、董某先是电话威胁、殴打发包方的项目经理,后多次组织大量人员采取围堵成都某有限公司工厂大门、食堂、生产车间以及采用拉闸断电等多种方式,干扰电缆长生产及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并阻碍当地民警、联防队员维持秩序,打伤三名联防队员,造成成都电缆有限公司陆续停工一个月,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检方指控,200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为迫使拆迁户撤离,顺利取得成都市J区拆迁工地的土建挖方工程,召集被告人吴某、董某和毛某等人在成都市某KTV”内聚集。后在杜某授意下,被告人董某指使他人准备棍棒、铁锤等作案工具。凌晨3点,吴某、董某带领四十余人窜至拆迁工地,不顾屋内有人居住,肆意对该片区拆迁户房屋门窗进行打砸,造成拆迁户财物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方还指控,2008年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市J区拆迁项目进行土石方工程建设,在多家投标竞价公司中,被告人杜及其手下柳某的公司因为报价过高竞标失败。于是杜某、柳某和被告人董某以未能承揽土石方合同为由,多次对成都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某和其妻傅某进行电话和当面威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迫于杜某等人的淫威,成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向杜某等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认定了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四罪并罚,面对着可能长达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带领团队认真分析案情,写出了长达31页的辩护词,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 辩护思路

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各种案卷材料上千页,辩护的难度极大,成安首席律师和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从浩如烟海的案卷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表现了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过认真研究,梳理出如下辩护思路:

1 两位律师辩称被告人董某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被告人与杜某等人之间的关系松散,他们之间不存在明确分工,也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纪”,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收入大部分归杜某所有,因而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应的董某也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两位律师认为被告人董某不犯敲诈勒索罪,在电缆公司一案中,董某等人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虽然出现过非理性、不文明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索要拖欠的工程款这一目的的合法性。在某公司一案,被告人董某并无非法占有公司50万元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占有该50万元,甚至不知某公司已支付50万元的事实。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成安律师和卢思位律师还认为,被告人董某未参与XX楼拆迁工地寻衅滋事事件,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虽然参与了J巷工地寻衅滋事事件,但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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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成功辩护数罪并罚获刑轻刑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1:27 浏览:5562次

 

成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董某数罪并罚获刑轻刑

——卓安律师团队为董某成功辩护

一 案情简介

本案曾被成都市各大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告人董某,男,XXXX年X月生,S省Z县人。2009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董某参与了以被告人杜某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从事房屋拆迁和土建行业,董某为其骨干成员。为攫取经济利益,确立该组织在拆迁和土建行业的垄断地位、维持其长期存续和发展,在杜某的授意和指使下,被告人董某等参与了在成都市J区、W区、E区、S县等地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提升该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名气”。

2006年6-9月,董某参与了成都市W某街的非法拆迁,采用踢门砸窗,强行将住户带离,限制人身自由,推倒房屋,肆意毁坏住户财物等行为对拆迁户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拆迁户搬离,给被害人白某等造成很大损失。

2006年3月,被告人杜某取得成都某公司在S县某镇的某车间土建分包工程,并交由被告人董某等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以后,杜某和被告人董某等人认为施工亏本,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2月期间,杜某、董某先是电话威胁、殴打发包方的项目经理,后多次组织大量人员采取围堵成都某有限公司工厂大门、食堂、生产车间以及采用拉闸断电等多种方式,干扰电缆长生产及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并阻碍当地民警、联防队员维持秩序,打伤三名联防队员,造成成都电缆有限公司陆续停工一个月,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检方指控,200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杜某为迫使拆迁户撤离,顺利取得成都市J区拆迁工地的土建挖方工程,召集被告人吴某、董某和毛某等人在成都市某KTV”内聚集。后在杜某授意下,被告人董某指使他人准备棍棒、铁锤等作案工具。凌晨3点,吴某、董某带领四十余人窜至拆迁工地,不顾屋内有人居住,肆意对该片区拆迁户房屋门窗进行打砸,造成拆迁户财物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方还指控,2008年成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市J区拆迁项目进行土石方工程建设,在多家投标竞价公司中,被告人杜及其手下柳某的公司因为报价过高竞标失败。于是杜某、柳某和被告人董某以未能承揽土石方合同为由,多次对成都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某和其妻傅某进行电话和当面威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迫于杜某等人的淫威,成都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向杜某等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

二 辩护效果

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认定了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四罪并罚,面对着可能长达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带领团队认真分析案情,写出了长达31页的辩护词,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 辩护思路

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各种案卷材料上千页,辩护的难度极大,成安首席律师和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从浩如烟海的案卷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表现了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过认真研究,梳理出如下辩护思路:

1 两位律师辩称被告人董某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被告人与杜某等人之间的关系松散,他们之间不存在明确分工,也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纪”,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收入大部分归杜某所有,因而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应的董某也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两位律师认为被告人董某不犯敲诈勒索罪,在电缆公司一案中,董某等人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虽然出现过非理性、不文明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索要拖欠的工程款这一目的的合法性。在某公司一案,被告人董某并无非法占有公司50万元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占有该50万元,甚至不知某公司已支付50万元的事实。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成安律师和卢思位律师还认为,被告人董某未参与XX楼拆迁工地寻衅滋事事件,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某虽然参与了J巷工地寻衅滋事事件,但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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