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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抢劫数额巨大,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主犯T某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1 21:39:24 浏览:611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T某,男,XXXX年XX月生,无业,S省某县人。因涉嫌抢劫罪,2010年6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成都市检察院武侯区分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检方查明,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S某、Z某、C某、T某在C市W区XX大道一小区一麻将馆内经预谋,由S某电话邀约被害人G某某、L某某、X某某到该麻将馆内打牌,由被告人T某负责找Q某假装与三名被害人打麻将,等钱输得差不多的时候,由Q某电话报给T某,再由T某带人赶到现场劫取钱财,所得钱财由S某、Z某、C某、T某均分。

案发当日19时50分许,三被害人如期到约定的麻将馆内,与被告人Q某一起打麻将,21时许,Q某通知T某,T某带领Y等四名男子赶到现场,以三被害人打假牌为由,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6300元。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T某在C市W区某路被公安干警挡获,其余人也相继落网,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T某等人事先预谋,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T某案发后,其近亲属向卓安团队求助,卓安团队接受了委托并指派资深律师蒋健为T某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庭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接受委托后,卓安团队蒋律师对案卷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并据此敲定了为被告人T某做罪轻辩护的思路。辩护要点如下:

1 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并且其过错是案件的重要诱因。三位被害人窜通一气打假牌,先后赢得被告人之一的S某人民币六万多元,S某心理不平衡,才伺机报复,最终导致抢劫案件发生,在庭审中被害人也承认合谋打假牌的事实。

2 被告人T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不是本案的主犯。本案中预谋抢劫的是麻将馆馆主S某,被告人T某只是帮助他完成了抢劫,虽然分得了部分赃款,但不是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应该按照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被告人T某参与抢劫和分赃的数额虽然较大,但是暴力程度并不明显。抢劫罪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量刑的时候不应该只看抢劫的数量,还应该看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程度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本案中,被告人T某的暴力程度明显轻微,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4 被告人T某系初犯、偶犯,回归社会的愿望强烈。T某犯罪情节轻微,也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他本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尽早回归社会。

三、【裁判结果】

四川省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7000元,检方认定T某等人抢劫的数额为36300元,且法庭认定T某为此案的主犯。蒋律师的意见大部分被法庭所采纳,成功为T某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附件:《判决书》】

图像(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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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抢劫数额巨大,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主犯T某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1 21:39:24 浏览:6113次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T某,男,XXXX年XX月生,无业,S省某县人。因涉嫌抢劫罪,2010年6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成都市检察院武侯区分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检方查明,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S某、Z某、C某、T某在C市W区XX大道一小区一麻将馆内经预谋,由S某电话邀约被害人G某某、L某某、X某某到该麻将馆内打牌,由被告人T某负责找Q某假装与三名被害人打麻将,等钱输得差不多的时候,由Q某电话报给T某,再由T某带人赶到现场劫取钱财,所得钱财由S某、Z某、C某、T某均分。

案发当日19时50分许,三被害人如期到约定的麻将馆内,与被告人Q某一起打麻将,21时许,Q某通知T某,T某带领Y等四名男子赶到现场,以三被害人打假牌为由,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6300元。2010年6月29日,被告人T某在C市W区某路被公安干警挡获,其余人也相继落网,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T某等人事先预谋,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T某案发后,其近亲属向卓安团队求助,卓安团队接受了委托并指派资深律师蒋健为T某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庭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接受委托后,卓安团队蒋律师对案卷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并据此敲定了为被告人T某做罪轻辩护的思路。辩护要点如下:

1 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并且其过错是案件的重要诱因。三位被害人窜通一气打假牌,先后赢得被告人之一的S某人民币六万多元,S某心理不平衡,才伺机报复,最终导致抢劫案件发生,在庭审中被害人也承认合谋打假牌的事实。

2 被告人T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不是本案的主犯。本案中预谋抢劫的是麻将馆馆主S某,被告人T某只是帮助他完成了抢劫,虽然分得了部分赃款,但不是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应该按照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被告人T某参与抢劫和分赃的数额虽然较大,但是暴力程度并不明显。抢劫罪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量刑的时候不应该只看抢劫的数量,还应该看犯罪嫌疑人的暴力程度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本案中,被告人T某的暴力程度明显轻微,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4 被告人T某系初犯、偶犯,回归社会的愿望强烈。T某犯罪情节轻微,也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他本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尽早回归社会。

三、【裁判结果】

四川省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7000元,检方认定T某等人抢劫的数额为36300元,且法庭认定T某为此案的主犯。蒋律师的意见大部分被法庭所采纳,成功为T某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附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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