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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4:15:50 浏览:460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做出刑事判决,宣判后,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抗诉,原审被告提出抗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7年2月8日,接受高某委托代理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

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5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詹勇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詹勇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一、某坤公司的注资300万元和都江公司增资至300万元的行为,均为虚假注资、验资。资金来源于股东向佳业公司的借款各300万元,验资后迅速归还,故这两个公司设立时没有实际的资产,股权对应的资产分文不值。因此,一审判决对此的认定准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7)川01刑初X号。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追缴其犯罪所得60万和收受的股份。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律师团队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去法院参加开庭活动的一星期前,律师已经确定了最后的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对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了核实,以做到心里有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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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4:15:50 浏览:4603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做出刑事判决,宣判后,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抗诉,原审被告提出抗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

二、办案过程

2017年2月8日,接受高某委托代理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本案具体情节和找出了一些值得推敲

的问题,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2017年5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詹勇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马静华和詹勇律师参加开庭,进行精彩辩护。

2017年12月2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是:

一、某坤公司的注资300万元和都江公司增资至300万元的行为,均为虚假注资、验资。资金来源于股东向佳业公司的借款各300万元,验资后迅速归还,故这两个公司设立时没有实际的资产,股权对应的资产分文不值。因此,一审判决对此的认定准确,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7)川01刑初X号。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追缴其犯罪所得60万和收受的股份。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律师团队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去法院参加开庭活动的一星期前,律师已经确定了最后的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对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了核实,以做到心里有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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