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17年4月2日晚,被告人腾某某、平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何某、袁某某、魏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将被害人陈某、向某、李某、高某某骗至成都市J区H村某小学旁的路边,由被告人腾某某、李某某、何某、袁某某冒充被害人一方人员,被告人平某某、李某某、成某某、魏某某持铁棍以殴打、胁迫的方式,强行抢走被害人向某的香槟色VIVO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8元、陈某的玫瑰金色OPPO R9牌手机一部、高某某的白色 VIVO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30元、李某现金人民币10元。经成都市J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1409元、2349元、60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363元。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在被告人平某某的带领下,民警将被告人腾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何某挡获,在被告人腾某某的带领下将袁某某挡获。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艾述洪律师、李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被判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如下:
(一)袁某某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袁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参与共谋、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典型的;
1、袁某某没有参与策划、指挥;
2、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语言等威胁行为,也未从受害人身上抢夺任何财务;
3、时候袁某某没有参与分赃,实际上被腾加辉等人当做犯罪工具;
(三)袁某某悔罪态度很好,委托家属向受害人致歉,积极 退赔并取得了全部受害人的谅解;
(四)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应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四、办案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犯,判处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主办律师和我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
作为一名律师不仅要从案件本身出发,更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刑罚虽说是冰冷的,但是法律服务应该是温暖的、有爱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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