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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33:56 浏览:586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系某包装公司、成都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该两公司背负大量债务、无经营资金的情况下,融资700余万元,造成损失585万余元,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姚志刚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杜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杜某向投资人借款没有异议,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够成集资诈骗罪;假如被告人杜某构成犯罪的话,辩护人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有自首情节以及单位犯罪等情节,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观点,判决书认定杜某没有非法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只构成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庭审结束后,杜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集资诈骗罪为重罪,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杜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辩护人做轻罪的辩护,法官也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杜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杜某的量刑大大减少,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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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33:56 浏览:5869次

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系某包装公司、成都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该两公司背负大量债务、无经营资金的情况下,融资700余万元,造成损失585万余元,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姚志刚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杜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杜某向投资人借款没有异议,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够成集资诈骗罪;假如被告人杜某构成犯罪的话,辩护人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有自首情节以及单位犯罪等情节,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在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姚志刚律师的观点,判决书认定杜某没有非法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只构成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庭审结束后,杜某及家属对姚志刚律师为本案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集资诈骗罪为重罪,必须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经过细致全面的分析,杜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辩护人做轻罪的辩护,法官也采纳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杜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让杜某的量刑大大减少,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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