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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8 17:46:52 浏览:53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例简介】——以购买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90余万。

       被告人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5年6月、8月、以投资A项目为由,先后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两份投资协议。约定张某认购A项目,成为有限合伙人,基金预期年化收益为10%,共计购买60万,后尹某先后通过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向陈文俊转款,用于公司开支。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某1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购买30.3万。后2016年11月7日,张某因未如期收到本金和收益遂报警。

二、【辩护思路】

       1、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3、在诉讼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调取、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I、陈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II、从职责分工、合同签订、印章管理、挪用资金的支配分析,陈文俊属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III、陈某家属已经退赔涉案款项,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的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危害已经降到最低,且受害人明确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IV、初犯、偶犯,家庭具有特殊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请法庭对陈文俊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期三年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2017)川0105刑初1496号,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四、【办案随笔】

       合同行为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其触角已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十分慎重,除参照上述标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除其本人外,外人不能确知,故在行为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只能依据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由法官进行分析、推断后,最终形成内心确信。显然,这种判断主观成分较高,有一定局限性,也容易因法官的学识、阅历、经验的不同产生认识上的差异,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事实所体现出的主观目的,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认真考虑行为人的反证十分必要,要防止唯“标准”的倾向。

       2.合同诈骗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违背了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仅要注意有无损害结果,也要注意审查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交往中,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但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只要没有超出商业惯例上许可的范围,就不能认为违反了诚实信义原则”,在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有一个度的问题。欺诈程度本身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或可以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参照。

       合同诈骗罪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

       (1)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这是对商品社会基本价值的违背,直接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经济秩序的稳定。

       (2)有根本违约行为。这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合同诈骗:一是时间上需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方可考察其行为性质;二是程度上必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只有行为人违约并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才可以看出行为人可能的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倘发现合同对方有可能逃避义务时,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通知相关各方停止支付或发货等措施予以预防,此时不宜适用刑法

       (3)因其行为最终致对方财产严重损失。这反映了行为人对对方财物占有的非法性。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罚,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客体,其中之一就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倘对方财产权益最终未受到侵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齐备。在实践中,对“未遂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因未遂行为并未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以上三个要素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缺一不可,违背诚信原则反映了行为人的欺诈故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违约、非法占有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并使行为具备了不法性,从而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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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8 17:46:52 浏览:5300次

一、【案例简介】——以购买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90余万。

       被告人系公司副总经理,于2015年6月、8月、以投资A项目为由,先后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两份投资协议。约定张某认购A项目,成为有限合伙人,基金预期年化收益为10%,共计购买60万,后尹某先后通过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向陈文俊转款,用于公司开支。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某1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购买30.3万。后2016年11月7日,张某因未如期收到本金和收益遂报警。

二、【辩护思路】

       1、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3、在诉讼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调取、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I、陈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II、从职责分工、合同签订、印章管理、挪用资金的支配分析,陈文俊属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III、陈某家属已经退赔涉案款项,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的矛盾已经化解,社会危害已经降到最低,且受害人明确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IV、初犯、偶犯,家庭具有特殊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请法庭对陈文俊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期三年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2017)川0105刑初1496号,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期三年执行。

四、【办案随笔】

       合同行为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其触角已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十分慎重,除参照上述标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除其本人外,外人不能确知,故在行为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只能依据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由法官进行分析、推断后,最终形成内心确信。显然,这种判断主观成分较高,有一定局限性,也容易因法官的学识、阅历、经验的不同产生认识上的差异,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事实所体现出的主观目的,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认真考虑行为人的反证十分必要,要防止唯“标准”的倾向。

       2.合同诈骗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违背了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仅要注意有无损害结果,也要注意审查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交往中,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但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只要没有超出商业惯例上许可的范围,就不能认为违反了诚实信义原则”,在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有一个度的问题。欺诈程度本身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或可以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参照。

       合同诈骗罪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

       (1)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这是对商品社会基本价值的违背,直接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经济秩序的稳定。

       (2)有根本违约行为。这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合同诈骗:一是时间上需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方可考察其行为性质;二是程度上必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只有行为人违约并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才可以看出行为人可能的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倘发现合同对方有可能逃避义务时,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通知相关各方停止支付或发货等措施予以预防,此时不宜适用刑法

       (3)因其行为最终致对方财产严重损失。这反映了行为人对对方财物占有的非法性。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罚,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客体,其中之一就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倘对方财产权益最终未受到侵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齐备。在实践中,对“未遂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因未遂行为并未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以上三个要素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缺一不可,违背诚信原则反映了行为人的欺诈故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违约、非法占有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并使行为具备了不法性,从而具有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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