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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卓安团队律师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6:29:24 浏览:608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例简介】——汪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2017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汪某邀约被害人郝某到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附件一家东北菜馆吃饭,吃饭时汪某有饮酒行为。饭后二人打车离开并于2017年10月10日0时24分许到达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鹭洲里商业街附近。之后二人步行进入商业街。

在商业街里面,汪某郝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搂抱、亲吻郝某,之后汪某用手臂夹住郝某的脖子,将郝某拖拽进商业街的卫生间通道,在通道里逼迫郝某给其口交,继续实施猥亵行为。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做了有效沟通,并向检察院及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Ⅰ、主观上被告人汪某与受害人通过网络认识,在认识期间多次见面约会,互相之间有爱慕之情,且在之前确定了恋人关系,基于两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区别于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

       Ⅱ、客观上,根据受害人的检查笔录可知受害人的体表无明显伤痕,且案发商业街相应地点并没有监控录像,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无法断定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符合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

       Ⅲ、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Ⅳ、汪某已经委托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三、【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0191刑初262号。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沟通,走访相关知情人员,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汪某犯强制猥亵罪,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汪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办案随笔】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依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整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违背了受害妇女的意志。

       (二)、客观方面是否表现为除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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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卓安团队律师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9 16:29:24 浏览:6081次

一、【案例简介】——汪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

       2017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汪某邀约被害人郝某到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附件一家东北菜馆吃饭,吃饭时汪某有饮酒行为。饭后二人打车离开并于2017年10月10日0时24分许到达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鹭洲里商业街附近。之后二人步行进入商业街。

在商业街里面,汪某郝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搂抱、亲吻郝某,之后汪某用手臂夹住郝某的脖子,将郝某拖拽进商业街的卫生间通道,在通道里逼迫郝某给其口交,继续实施猥亵行为。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做了有效沟通,并向检察院及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Ⅰ、主观上被告人汪某与受害人通过网络认识,在认识期间多次见面约会,互相之间有爱慕之情,且在之前确定了恋人关系,基于两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应当区别于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

       Ⅱ、客观上,根据受害人的检查笔录可知受害人的体表无明显伤痕,且案发商业街相应地点并没有监控录像,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无法断定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符合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

       Ⅲ、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平时一贯表现较好,系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Ⅳ、汪某已经委托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

三、【办案结果】

      

刑事判决书(2018)川0191刑初262号。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艾述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沟通,走访相关知情人员,积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汪某犯强制猥亵罪,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汪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办案随笔】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而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依据相关事实及证据,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整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违背了受害妇女的意志。

       (二)、客观方面是否表现为除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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