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3月19日期间,沈某某伙同肖某某、邢某某等人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广东购进卷烟到南阳进行销售,非法贩运香烟5次,非法经营卷烟45万支,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89750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杨馥瑜在接受被告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沈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后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其他减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建议合议庭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3)宛龙刑初字第569号
被告人沈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17号
撤销原判,以上诉人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