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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涉嫌诈骗罪,沣贤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11-19 15:55:00 浏览:3027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组织张某乙、李某某等员工,由员工将被害人拉近股票QQ群,并彼此当托,张某甲通过在QQ群内编造一些股票大盘涨势图等资料,张某甲、潘某某虚构股票分析师或者股票指导老师等身份,通过虚构购买股票软件或者加入会员,可以获得内幕消息、专家老师指导,保证收益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2013年12月份,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36000元。2013年3月份至6月份,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36000元。张某甲、潘某某于2014年4月7日已退还丁某某18000元,案发后,张某甲已退还所骗取二被害人的全部赃款。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潘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罚。

 

  • 办案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办案心得

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金额、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退赔及谅解情况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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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涉嫌诈骗罪,沣贤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11-19 15:55:00 浏览:3027次

  •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潘某某组织张某乙、李某某等员工,由员工将被害人拉近股票QQ群,并彼此当托,张某甲通过在QQ群内编造一些股票大盘涨势图等资料,张某甲、潘某某虚构股票分析师或者股票指导老师等身份,通过虚构购买股票软件或者加入会员,可以获得内幕消息、专家老师指导,保证收益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2013年12月份,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36000元。2013年3月份至6月份,张某甲、潘某某、张某乙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36000元。张某甲、潘某某于2014年4月7日已退还丁某某18000元,案发后,张某甲已退还所骗取二被害人的全部赃款。

 

  • 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潘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系初犯,请求从宽处罚。

 

  • 办案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办案心得

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涉案金额、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退赔及谅解情况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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