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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沣贤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11-19 16:19:43 浏览:2902次 案例二维码

  •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某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杨某某上车之际,将杨某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230元。

2013年8月13日,赵某某在火车站公交车站牌处,趁拥挤之际,从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一个绿色钱包,钱包内有154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

2014年3月21日,赵某某来到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曹某某上车之际,从曹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 办案过程

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赵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 办案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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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盗窃罪,沣贤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11-19 16:19:43 浏览:2902次

  •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某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杨某某上车之际,将杨某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230元。

2013年8月13日,赵某某在火车站公交车站牌处,趁拥挤之际,从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窃一个绿色钱包,钱包内有154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

2014年3月21日,赵某某来到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曹某某上车之际,从曹某某上衣口袋内盗窃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 办案过程

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赵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 辩护思路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 办案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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