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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胡羽律师为其辩护,完成一次性会见和办案机关沟通工作。

发布时间:2020-11-27 13:21:59 浏览:502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W某以支付价税合计5%至6%的开票费的方法,通过被告人Z某某介绍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K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说专用发票51份,开票单位为上海Y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开票单位为上海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开票单位为上海H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210余万元人民币,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W某以支付价税合计5%至6%开票费的方法,通过被告人Z某某介绍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K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单位为上海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价税合计1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15余万元人民币,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

 

二. 办案过程

2017年4月,当事人Z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Z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盈科“刑动派”团队辛本华律师代理该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当事人Z某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税款已退缴完成;

2.当事人Z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

3.当事人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4.当事人家庭情况困难,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意见,建议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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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胡羽律师为其辩护,完成一次性会见和办案机关沟通工作。

发布时间:2020-11-27 13:21:59 浏览:5023次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W某以支付价税合计5%至6%的开票费的方法,通过被告人Z某某介绍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K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说专用发票51份,开票单位为上海Y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开票单位为上海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开票单位为上海H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价税合计15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210余万元人民币,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Y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W某以支付价税合计5%至6%开票费的方法,通过被告人Z某某介绍收受开票单位为上海K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单位为上海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价税合计1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税款15余万元人民币,均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

 

二. 办案过程

2017年4月,当事人Z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Z某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盈科“刑动派”团队辛本华律师代理该案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当事人Z某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税款已退缴完成;

2.当事人Z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

3.当事人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4.当事人家庭情况困难,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意见,建议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Z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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