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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20 10:18:44 浏览:31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2日,童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 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锦江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三项罪名,并于2010年9 月 15 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近十次,与嫌疑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安抚嫌疑人的同时,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依法进行了核实。

三、辩护思路

童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假设有合同诈骗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且由于童某某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不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诉书认定敲诈勒索的金额与实际数额差异较大,应当扣除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和因单方终止合同而应当支付的相应报酬;在聚众斗殴中,童某某并未通知他人参与斗殴,且曾劝阻双方散开,也未与任何人发生冲突,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同时,考虑到童某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家中有不到三岁的小孩和年迈的父母需要照料,故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童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被告人童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间有时也会很长,也需要足够的耐心。在办案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如何与家属进行沟通,如何安抚委托人并稳定委托关系,是值得认真总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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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1-20 10:18:44 浏览:3144次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2日,童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0 日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锦江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三项罪名,并于2010年9 月 15 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近十次,与嫌疑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安抚嫌疑人的同时,对嫌疑人有利的情况依法进行了核实。

三、辩护思路

童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假设有合同诈骗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且由于童某某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不应当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诉书认定敲诈勒索的金额与实际数额差异较大,应当扣除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和因单方终止合同而应当支付的相应报酬;在聚众斗殴中,童某某并未通知他人参与斗殴,且曾劝阻双方散开,也未与任何人发生冲突,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同时,考虑到童某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家中有不到三岁的小孩和年迈的父母需要照料,故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童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被告人童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的办案时间有时也会很长,也需要足够的耐心。在办案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如何与家属进行沟通,如何安抚委托人并稳定委托关系,是值得认真总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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