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唐某开了一个干杂店,办案机关在其出租房中查获假烟 1800 余条,货值金额57万余元,查获假酒货值金额18 万余元。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起诉至法院。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提交相关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按照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在全面细致了解案情后,辩护人确定辩护思路,被查获的假冒卷烟应当以比照唐某实际销售过的价格计算其价值,而不应当以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书》中的零售价计算,价格证明书价格存在错误;唐某购买假烟欲销售的行为也应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查获的卷烟和酒类并未售出,属于;并且,唐某家属已对两家受害企业进行了积极赔偿,并主动向法院交纳了部分,等等多个从轻从宽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唐蒋科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
五、办案心得
为减轻被告人的罪行应作出最大程度的努力。本案就是个典型例子。能够想到的减轻处罚的情况都做到,最后结果出乎预料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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