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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2-22 14:30:55 浏览:459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互联网某P2P平台由苏州某公司开发,袁锋为四川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25日苏州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并约定该平台整体作价2680万元,转让给四川某公司。某平台自由四川某公司运营之日起,从未发布过一起真实有效的借款标的,所有发布在该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均由犯罪嫌疑人袁某授意、犯罪嫌疑人刘某具体进行虚构制作后,打包发送给公司资产部的产品编辑员蒋某等人,由产品编辑员将这些借款标的发布在某融资平台上。平台总投资人数16330人,总充值金额约7.6亿元。尚有投资未收回投资人757 人,未收回本金约1.25亿元。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袁某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袁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袁某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袁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罪。1、倪某才是某平台的实际控制人;2、袁某受倪某委托管理某平台,由于袁某不熟悉这一领域,具体事务由熊某组织团队进行管理;3、是否使用虚假项目吸收公众资金,并不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4、某平台在2018年7月7日被迫清盘后,袁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5、袁某身患多种疾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四、办案结果

本案仅委托了审查起诉阶段,此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非常重要,辩护前移为后面的庭审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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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2-22 14:30:55 浏览:4590次

一、案情简介

互联网某P2P平台由苏州某公司开发,袁锋为四川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25日苏州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并约定该平台整体作价2680万元,转让给四川某公司。某平台自由四川某公司运营之日起,从未发布过一起真实有效的借款标的,所有发布在该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均由犯罪嫌疑人袁某授意、犯罪嫌疑人刘某具体进行虚构制作后,打包发送给公司资产部的产品编辑员蒋某等人,由产品编辑员将这些借款标的发布在某融资平台上。平台总投资人数16330人,总充值金额约7.6亿元。尚有投资未收回投资人757 人,未收回本金约1.25亿元。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二、办案过程

卓安团队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袁某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袁某,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袁某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袁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罪。1、倪某才是某平台的实际控制人;2、袁某受倪某委托管理某平台,由于袁某不熟悉这一领域,具体事务由熊某组织团队进行管理;3、是否使用虚假项目吸收公众资金,并不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所在;4、某平台在2018年7月7日被迫清盘后,袁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5、袁某身患多种疾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四、办案结果

本案仅委托了审查起诉阶段,此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非常重要,辩护前移为后面的庭审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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