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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Q某涉嫌贪污600万元一案,广西望之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近四年,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21-03-31 20:45:48 浏览:407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小Q为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职工,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取保候审,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12月29日提起公诉指控,小Q其在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父亲老Q担任某咨询中心主任兼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明知老Q将某咨询中心600万元公款转入老Q个人账户,用于购买XXXX号房,仍与老Q一起完成购房手续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小Q名下,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21年1月2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 2月2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承办本案的辩护律师充分的履行职责,进行了如下的辩护工作。

(一)进行审前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因为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持异议,承办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二次会见了当事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换辩护意见,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在当事人刑事拘留第四天后取保候审。

(二)坚持不懈的进行沟通与反映,最终取得不起诉

因为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按照原规定),一般不太可能会不起诉,但承办律师没有放弃,在一审开庭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辩护人多次与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小Q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辩护人认为对小Q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某咨询中心名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为公私合营的盈利性企业,并且某某办将它承包给实际承包人——老Q。老Q在将承包金缴纳后,某咨询中心的钱款就属于他个人投资所得,其合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指控贪污钱款其实是老Q给某咨询中心开展业务的垫资款这一合理怀疑。

(三)老Q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其被某办任命为某咨询中心的主任,但是这仅仅是便于其开展工作,是某办为了履行其《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的义务。某咨询中心本身就属于某办与老Q两者之间签订《协议书》的标的,老Q是某咨询中心的承包者。老Q人事关系不属于某办,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书证证实其人事关系在某市,社会保险都是其以个人名义向某市社保部门缴纳,并没有通过某办或某咨询中心缴纳。

综上,由于老Q不构成贪污罪,小Q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四、办案结果

广西某某检察院作出了 南市某检刑不诉〔2021〕2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某某检察院反贪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小Q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一、要让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有信心。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要的就是全面了解案情,弄清来龙去脉;然后提供辩护思路,直观、简要地呈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让其对案件无罪有信心。

二、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

本案当中,尽管辩护人持无罪辩护的观点,但四年以来,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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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某涉嫌贪污600万元一案,广西望之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近四年,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

一、案情简介

小Q为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职工,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取保候审,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12月29日提起公诉指控,小Q其在广西某咨询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其父亲老Q担任某咨询中心主任兼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明知老Q将某咨询中心600万元公款转入老Q个人账户,用于购买XXXX号房,仍与老Q一起完成购房手续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小Q名下,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2018年10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21年1月2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 2月2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办案过程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承办本案的辩护律师充分的履行职责,进行了如下的辩护工作。

(一)进行审前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因为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持异议,承办律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二次会见了当事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换辩护意见,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在当事人刑事拘留第四天后取保候审。

(二)坚持不懈的进行沟通与反映,最终取得不起诉

因为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按照原规定),一般不太可能会不起诉,但承办律师没有放弃,在一审开庭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辩护人多次与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也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小Q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辩护思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辩护人认为对小Q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某咨询中心名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实为公私合营的盈利性企业,并且某某办将它承包给实际承包人——老Q。老Q在将承包金缴纳后,某咨询中心的钱款就属于他个人投资所得,其合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二)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指控贪污钱款其实是老Q给某咨询中心开展业务的垫资款这一合理怀疑。

(三)老Q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其被某办任命为某咨询中心的主任,但是这仅仅是便于其开展工作,是某办为了履行其《协议书》中约定的协助乙方开展工作的义务。某咨询中心本身就属于某办与老Q两者之间签订《协议书》的标的,老Q是某咨询中心的承包者。老Q人事关系不属于某办,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等书证证实其人事关系在某市,社会保险都是其以个人名义向某市社保部门缴纳,并没有通过某办或某咨询中心缴纳。

综上,由于老Q不构成贪污罪,小Q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四、办案结果

广西某某检察院作出了 南市某检刑不诉〔2021〕2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某某检察院反贪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小Q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一、要让当事人对无罪辩护有信心。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要的就是全面了解案情,弄清来龙去脉;然后提供辩护思路,直观、简要地呈现给当事人及其亲属,让其对案件无罪有信心。

二、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

本案当中,尽管辩护人持无罪辩护的观点,但四年以来,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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