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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7 18:17:06 浏览:27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金某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监事,D公司以替某小额贷款公司及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为业。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合检公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袁某某、杨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当时的具体情况不符,且部分指控事实自己并不知情。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数罪并罚无法律依据;4、本案被告人金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阅卷,对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律原则,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真悔过,改过自新,向法院表明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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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7 18:17:06 浏览:2787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金某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监事,D公司以替某小额贷款公司及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为业。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合检公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袁某某、杨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当时的具体情况不符,且部分指控事实自己并不知情。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数罪并罚无法律依据;4、本案被告人金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阅卷,对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律原则,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真悔过,改过自新,向法院表明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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