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7日,金某出资16万元注册成立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监事,D公司以替某小额贷款公司及他人讨要债务、放高利贷为业。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合检刑诉(20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王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袁某某、杨某犯、、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存在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当时的具体情况不符,且部分指控事实自己并不知情。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金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其数罪并罚无法律依据;4、本案被告人金某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无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4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阅卷,对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分析,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法律原则,在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认真悔过,改过自新,向法院表明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