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马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8 11:59:49 浏览:252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4日15时许,经电话预约,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内红楼6单元楼门口旁,以20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4.96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马某身上查获毒资2000元、手机一部;从肖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外用卫生纸包裹),净重4.96克。后被告人马某带公安人员到其租住的小区,交出其藏匿在该房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0.68克。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某手机一部,电子秤、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就对案件本身失去自己的判断,依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为准绳,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自己的辩护意见,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

马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8 11:59:49 浏览:2523次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4日15时许,经电话预约,被告人马某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内红楼6单元楼门口旁,以2000元的价格向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4.96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马某身上查获毒资2000元、手机一部;从肖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外用卫生纸包裹),净重4.96克。后被告人马某带公安人员到其租住的小区,交出其藏匿在该房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0.68克。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由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军律师(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某手机一部,电子秤、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各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就对案件本身失去自己的判断,依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为准绳,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自己的辩护意见,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