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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9 17:20:35 浏览:286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魏某某于2014年在兰州市某区开办“甘肃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N分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魏某某雇佣业务员采取向附近居民发放传单的方式招揽客户,以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先后与李某某、耿某某、刘某某等24名被害人签订《借款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87000元,造成经济损失2495425元。后魏某某将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未能收回本息。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的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量刑情节存在异议,遂提起上诉,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一审法官在认定量刑时,并未认定当事人魏某某的自首情节。辩护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1、原审法院虽确认魏某某自首行为,但量刑时并未考量;2、魏某某将吸收款项借给薛某某、张某某,由于该二人的原因造成其无法按时退还非法吸收的款项,公安机关对该事实未予查清,原判量刑过重;3、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二审辩护意见均未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来说,该案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因此,辩护人以后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对当事人的情况充分了解,好好进行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找出强有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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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张晓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4-29 17:20:35 浏览:2869次

一、案情简介

魏某某于2014年在兰州市某区开办“甘肃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N分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魏某某雇佣业务员采取向附近居民发放传单的方式招揽客户,以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先后与李某某、耿某某、刘某某等24名被害人签订《借款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87000元,造成经济损失2495425元。后魏某某将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未能收回本息。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的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量刑情节存在异议,遂提起上诉,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一审法官在认定量刑时,并未认定当事人魏某某的自首情节。辩护人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1、原审法院虽确认魏某某自首行为,但量刑时并未考量;2、魏某某将吸收款项借给薛某某、张某某,由于该二人的原因造成其无法按时退还非法吸收的款项,公安机关对该事实未予查清,原判量刑过重;3、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二审辩护意见均未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来说,该案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因此,辩护人以后在进行辩护时,需要对当事人的情况充分了解,好好进行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找出强有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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