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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19 13:36:42 浏览:638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2.61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来律师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理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本律师积极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关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郑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2、被告人郑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的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沟通、交流,在审判阶段,积极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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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5-19 13:36:42 浏览:6389次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2.61mg/100ml,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来律师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进行沟通,表达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理解;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本律师积极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关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郑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2、被告人郑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的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首先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沟通、交流,在审判阶段,积极表达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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