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6月间,董甲某、董乙某、董丙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温州市各县市区内多家工厂收购产生的粉尘“锌灰”,后再销往河北省的多家工厂用于再加工,赚取买卖差价。被告人庄某、徐某等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明知被告人董甲某、董乙某、董丙某、王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将生产过程产生的锌灰出售给被告人董甲某、董乙某、董丙某、王某等人。其中,被告人董乙某向被告人庄某收购锌灰约25吨金额12.581万元;被告人庄某在2018年7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法院以判处庄某八个月,并处人民币5000元。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委托浙江瑞安团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当事人交流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认真研读了一审判决,查阅了案件相关证据,客观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结合庄某的诉求,认真准备辩护意见以及上诉有关事宜。
三、辩解思路
根据被告人庄某的上诉诉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判罪名定性不当;庄某仅有出售锌灰的行为,无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对相关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提出环保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庄某亦不构成,应对其做出无罪宣告;
3.即使认定庄某有罪,鉴于其系,涉案金额不大;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4.根据庄某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没有在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依法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五、办案心得
于律师而言,在代理上诉案件时,依旧要认真去审查案件相关证据,查阅一审相关文件,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在扎实的专业知识加上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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