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2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陈某以其经营的瑞安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投资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陆续向社会上的倪某、方某智、潘某柏、陈某、缪某、张某、黄某、方某理、林某、潘某良、潘某华、颜某等十六人吸纳资金达1994万元,借给陈某桐等人赚取利息差额以及用于资金临时周转。期间,被告人陈某归还本金140万元,支付利息178万余元。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因资金周转不动,无力偿还欠款,潜逃国外。
二、办案过程
浙江安瑞团队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嫌疑人,在充分取得嫌疑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浙江安瑞团队律师多次前往嫌疑人羁押地会见了嫌疑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嫌疑人传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浙江安瑞团队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且部分观点取得承办检察官的认可。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陈某在法国受到引渡强制措施的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刑期;2、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3、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0多万元,借给陈某桐3500多万元而无法讨回,其既是加害人,也是被害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办理此类犯罪时,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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